
【法】 target witness
goal; target; aim; object; objective; tee
【計】 aiming
【化】 object; target
【經】 goal; object; objectives; target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目标證人”(Target Witness)指訴訟程式中具有核心證據價值的特定作證對象。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法律定義
“目标證人”是司法機關或辯護方基于案情需要,通過證據分析明确鎖定的關鍵證人。這類證人通常掌握與案件争議焦點直接關聯的陳述(如目擊犯罪過程或知曉核心交易細節),其證言可能直接影響判決結果。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14條特别強調對目标證人的詢問程式規範。
程式特征
目标證人與普通證人的區别在于:① 事前被列為重點調查對象;② 作證内容需經證據開示程式預先審查;③ 詢問過程常采用交叉質詢機制。英國皇家檢察署(CPS)《證人管理指南》指出,目标證人的身份确認需滿足“證據相關性”和“證明必要性”雙重标準。
證據效力
在英美法系判例中,目标證人的可信度評估包含三個維度:① 與案件的時間/空間關聯度(McCormick on Evidence, §33);② 陳述細節的相互印證性(《加州證據法典》第1235條);③ 是否存在利益沖突(Wigmore, Evidence §946)。中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亦有類似規定,強調關鍵證人的出庭義務。
根據法律定義和相關解釋,"目标證人"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結合"證人"的法定含義及司法實踐,其含義可理解為在案件中被司法機關或調查方特别關注、需要重點詢問或獲取證言的證人。具體解釋如下:
證人的核心特征
“目标”的語境含義
關鍵性作用
特殊保護或詢問程式
概念 | 區别點 |
---|---|
普通證人 | 泛指所有提供證言的證人,無特殊關注。 |
秘密證人 | 身份被隱匿,通常用于敏感案件。 |
目标證人 | 被司法機關特别關注或需重點調查。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目标證人”強調司法機關對特定證人的針對性關注,其本質仍是法律定義的“證人”,但因案件需要被賦予更重要的調查或保護意義。如需進一步了解證人的權利義務,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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