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ortgagor's insurable interest
在漢英詞典及保險法語境中,"出押人保險利益"指抵押財産所有權人在設定抵押後,仍對抵押物具有的合法保險權益。該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出押人雖将財産抵押,但保留所有權,故仍對抵押物價值減損風險享有可保利益。
適用場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确,抵押物毀損導緻債權人優先受償權受損時,出押人可主張保險賠償請求權。典型案例包括不動産抵押後因火災導緻的修複費用索賠。
實務限制
根據銀保監會《保險機構債權人會議規程》,出押人投保需以抵押權人未單獨購買相關保險為前提,且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抵押債權餘額。此規定防止重複保險及不當得利。
國際對比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4條将類似權益定義為"mortgagor's interest",要求出押人證明抵押物滅失直接影響其剩餘財産價值,與我國立法精神存在制度銜接。
“出押人保險利益”屬于保險利益的一種特定情形,通常與抵押或擔保關系相關。結合保險法及相關定義,具體解釋如下:
出押人(即抵押人)的保險利益,指抵押人在抵押財産上因法律或經濟關系産生的可保利益。即使抵押物已轉移給抵押權人(如銀行),出押人仍可能因抵押物的損毀滅失而承擔債務風險,因此對抵押物具有經濟利害關系。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財産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需對保險标的具有保險利益。出押人作為抵押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即使抵押期間失去部分處置權,仍可能因抵押物價值減損影響自身債務清償能力,從而形成法律認可的保險利益。
在財産保險中,出押人的保險利益需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而非保險合同訂立時。例如:若抵押房屋因火災損毀,出押人仍需償還剩餘貸款,此時保險利益成立,保險公司需賠償。
假設A将房屋抵押給銀行借款,A作為出押人購買房屋財産保險。若房屋倒塌,A仍需償還貸款,此時A對房屋具有保險利益,可獲得保險賠償以減輕債務損失。
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參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關于財産保險利益的具體規定,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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