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lied agreement; tacit agreement
默示協議(Implied Agreement)是法律術語中基于當事人行為或特定情境推斷成立的契約關系,其效力與明示協議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42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可通過“默示形式”确立,即當事人未以語言或文字明确表達,但通過積極作為或行業慣例推知其真實意思。
在普通法體系中,默示協議分為兩類:
英美法系判例顯示,法庭判斷默示協議成立需滿足三要件:存在可推定的合意基礎、符合理性人标準、具備對價關系(英國高等法院2019年Marks & Spencer v BNP Paribas案)。該概念在跨境貿易、持續性商業合作及格式條款解釋領域具有重要實踐價值。
(說明:因系統限制無法提供實時鍊接,主要法律依據參見全國人大官網《民法典》全文、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及Westlaw法律數據庫收錄判例)
默示協議是指當事人未通過明示的書面或口頭形式達成合意,而是通過行為、沉默或特定情境推斷出的協議關系,常見于法律領域。其核心特征和分類如下:
表現形式
法律分類
典型場景
效力依據
注意事項:默示協議的認定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普通民事活動中沉默通常不構成承諾,需結合交易習慣或事前約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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