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nior magistrate
【經】 low grade
【法】 adjudicating officer; praetor
在漢英法律詞典的語境中,“低級裁判官”(Low-Level Judicial Officer / Inferior Magistrate)指司法體系中職權範圍有限、審級較低的司法官員。其核心含義與特征如下:
核心職能
指處理輕微民事糾紛(如小額債務、鄰裡矛盾)、輕罪刑事案件(如違警罪)或行政違規的基層司法人員。其裁判權受法律明文限制,通常無權審理重罪或複雜訴訟。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Magistrate”的定義
審級定位
在層級化司法系統中,其地位低于高等法院法官(如中國的基層法院法官 vs. 最高法院法官),主要承擔案件分流與初審職能。例如:
來源:美國聯邦司法中心《聯邦法院術語手冊》
羅馬法起源
拉丁文“Magistratus”原指行政兼司法官員,後演變為專職司法的“低級裁判官”(Iudex Minor),負責市集糾紛等日常事務 。
現代法系差異
來源:比較法學者Merryman《大陸法系傳統》
案件類型限制
程式簡化
通常適用簡易程式,書面審理居多,強調效率優先。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對小額訴訟程式的專門規定 。
《中華法學大辭典》(英漢卷)明确将“低級裁判官”譯為“Inferior Magistrate”,區别于“Judge”(高等法院法官),凸顯其審級與職權差異 。
現代司法體系中的定位:在當代中國,基層法院的法官助理或速裁庭法官實際承擔類似職能,但需嚴格遵循《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職權劃分,其裁判受上級法院監督。
“低級裁判官”是法律體系中的職位名稱,具體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在法律領域,低級裁判官通常指:
對應英文為junior magistrate,常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體系。
古羅馬的“Praetor”原為高級官職,後演變為司法角色。現代“低級裁判官”保留了裁決職能,但職權範圍和層級顯著降低。
以上信息綜合了法律術語、曆史演變及現代司法實踐,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裁判官制度,可參考相關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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