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實證主義英文解釋翻譯、美國法律實證主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merican legal realism
分詞翻譯:
美國的英語翻譯:
America; U.S.; U.S.A.;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經】 U.s.; Us
法律實證主義的英語翻譯:
【法】 legal positivism
專業解析
美國法律實證主義(American Legal Positivism)是法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流派,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分離,認為法律的有效性來源于特定的社會事實而非道德價值。其核心觀點可概括如下:
一、核心定義與特征
- 法律與道德分離論:主張法律是什麼(實然法)與法律應當是什麼(應然法)屬于不同範疇。法律的有效性取決于其是否由公認的權威(如立法機關、法院)通過特定程式制定或認可,而非其是否符合道德标準。這是法律實證主義最根本的原則。
- 社會事實基礎: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是一種社會事實,可通過觀察社會中的規則、命令、承認實踐或制度性事實來确定。例如,某項規則是否被特定社會的法律體系(如美國的國會立法程式、最高法院判例)所承認。
- 承認規則(Rule of Recognition):以H.L.A.哈特(H.L.A. Hart)的理論為代表,認為法律體系的核心在于存在一種社會公認的“承認規則”,該規則提供了識别該體系中有效法律的标準(如“美國憲法及國會依據憲法通過的法案是法律”)。
- 法律作為命令或規則體系:早期實證主義者如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視法律為主權者的命令,以制裁為後盾。哈特則将其發展為更複雜的初級規則(行為規則)與次級規則(改變規則、裁判規則、承認規則)體系。
二、美國語境下的體現與發展
- 實用主義傾向:相較于更抽象的歐陸實證主義,美國法律實證主義常與實用主義哲學交織,更關注法律在具體司法實踐(尤其是法院裁判)中的運作和效果。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雖不完全等同于實證主義者,但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的著名論斷,以及對“壞人視角”(預測法院實際會做什麼)的強調,深刻影響了美國實證主義對法律确定性和預測功能的看法。
- 文本主義與形式主義:在司法領域,一些被視為法律實證主義的進路包括:
- 文本主義(Textualism):強調嚴格依據法律文本的普通含義進行解釋,如已故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甯·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的立場。
- 形式主義(Formalism):注重法律規則的形式結構和邏輯推理,主張法官應嚴格適用規則而非進行寬泛的政策考量。
- 對自然法學的回應:在美國,法律實證主義常被視為對自然法學(主張法律必須符合某種道德或正義标準)的回應或對立面,尤其在涉及憲法解釋、權利基礎等争論時。
學術參考來源(鑒于要求權威性,以下引用基于公認的法學學術資源,具體鍊接指向相關條目或介紹):
- 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提供對“Legal Positivism”的權威學術概述,涵蓋其曆史、核心主張及主要代表人物(如奧斯丁、哈特)。
- 互聯網哲學百科全書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同樣提供詳盡的“Legal Positivism”條目,解釋其基本信條及不同分支。
- 法律實證主義(書籍):H.L.A. Hart的《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是該流派裡程碑式的著作。關于哈特理論在美國的影響,可參考相關法學評論或專著章節(如介紹美國法理學發展的書籍)。
美國法律實證主義的核心在于堅持法律的有效性源于社會事實(如權威機構的制定、承認規則的運作),而非道德正确性。它在美式司法實踐中常表現為對法律文本、形式規則和可預測性的強調,并與實用主義思想有所結合,深刻影響着美國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
網絡擴展解釋
美國法律實證主義是法律實證主義傳統在美國法學領域的體現,其核心觀點與一般法律實證主義一緻,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分離,但結合了美國法學發展的特點。以下為具體解析:
一、基本定義與核心主張
-
法律與道德分離
法律實證主義主張法律的有效性不依賴道德内容,法律是人為制定的規則體系。美國法律實證主義繼承這一傳統,認為法律的存在和内容由社會事實(如立法、司法判例)決定,而非自然法或道德原則。
-
權威性與社會實效
法律的定義基于兩個要素:權威性制定(如立法機關頒布的法令)和社會實效(法律被普遍遵守的狀态)。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雖可能引發道德争議,但其效力源于憲法授權而非道德正當性。
二、與自然法理論的對比
- 自然法觀點:認為法律必須符合正義或道德原則(如“惡法非法”)。
- 實證主義立場:即使法律内容不道德(如曆史上的種族隔離法),隻要符合制定程式和社會實效,仍具備法律效力。
三、美國語境下的發展特點
-
實用主義傾向
美國法律實證主義常與法律現實主義結合,注重法律在實際社會中的運作效果。例如,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提出的“法律預測理論”(法律是對法院判決的預測),體現了對法律實效的強調。
-
判例法體系的實證化
美國普通法體系中,判例的權威性被視為法律實證主義的表現,即法官通過遵循先例(而非道德推理)維護法律體系的穩定性。
四、學術争議與批判
當代學者如凱文·托(Kevin Toh)提出,法律實證主義需回應“法律内容是否隱含道德約束”的問題。部分美國法學家主張“柔性實證主義”,承認道德可能通過社會慣例成為法律效力的間接條件,但此觀點仍存争議。
五、典型代表與影響
- 代表學者:哈特(H.L.A. Hart)的分析法學在美國具有廣泛影響,其著作《法律的概念》為實證主義提供了系統框架。
- 制度影響:美國憲法解釋中的文本主義(Textualism)與實證主義一脈相承,強調從法律文本本身而非道德理想出發進行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美國法律實證主義的具體案例或學派演變,可參考(哈特的理論)或(分類标準)的來源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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