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ntional interfernece with property
【法】 wilful damage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故意損害財産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緻他人財物毀損,仍主動實施該行為的違法行為。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主觀故意和客觀損害事實,對應英文術語為"criminal damage" 或"malicious damage",具體釋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損害財産(故意毀壞財物罪)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毀壞財物的直接故意,客觀上造成財物功能喪失或價值貶損。司法實踐中,財物損失價值需達到5000元以上(個人)或3萬元以上(單位)方可立案追訴(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Criminal Damage
英美法系中的對應概念,指未經合法授權故意毀損他人財産的行為。例如英國《1971年刑事損害法》(Criminal Damage Act 1971)規定,行為人蓄意破壞屬于他人的財産即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來源:英國國家檔案館立法文本)。
Malicious Damage
普通法術語,強調行為人出于惡意(malice)實施破壞,常見于保險條款與侵權訴訟。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The willful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with intent to injure the owner"(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要件 | 中國刑法 | 英美法系 |
---|---|---|
主觀故意 | 直接故意毀壞財物 | Intentional/Deliberate |
行為對象 | 公私財物(含不動産) | Property of another |
入罪标準 | 數額較大/情節嚴重 | 無最低金額限制 |
法律責任 | 有期徒刑、罰金或拘役 | 監禁、賠償及社區服務 |
法律依據引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 英國《1971年刑事損害法》(Criminal Damage Act 1971)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malicious damage" 詞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故意損害財産,在法律上通常指故意毀壞財物罪,即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且達到法定追責标準。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該罪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需注意:
主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具有直接或間接故意,即明知行為會導緻財物毀壞,仍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
客觀要件
根據損害程度,刑罰分為兩檔:
若毀壞對象為文物、珍貴動植物等特殊財物,可能構成更嚴重的罪名(如故意損毀文物罪),需加重處罰。
如需具體案件分析,建議參考當地司法标準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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