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实证主义英文解释翻译、美国法律实证主义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merican legal realism
分词翻译:
美国的英语翻译:
America; U.S.; U.S.A.;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经】 U.s.; Us
法律实证主义的英语翻译:
【法】 legal positivism
专业解析
美国法律实证主义(American Legal Positivism)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来源于特定的社会事实而非道德价值。其核心观点可概括如下:
一、核心定义与特征
- 法律与道德分离论:主张法律是什么(实然法)与法律应当是什么(应然法)属于不同范畴。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由公认的权威(如立法机关、法院)通过特定程序制定或认可,而非其是否符合道德标准。这是法律实证主义最根本的原则。
- 社会事实基础: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是一种社会事实,可通过观察社会中的规则、命令、承认实践或制度性事实来确定。例如,某项规则是否被特定社会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国会立法程序、最高法院判例)所承认。
- 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以H.L.A.哈特(H.L.A. Hart)的理论为代表,认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于存在一种社会公认的“承认规则”,该规则提供了识别该体系中有效法律的标准(如“美国宪法及国会依据宪法通过的法案是法律”)。
- 法律作为命令或规则体系:早期实证主义者如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视法律为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为后盾。哈特则将其发展为更复杂的初级规则(行为规则)与次级规则(改变规则、裁判规则、承认规则)体系。
二、美国语境下的体现与发展
- 实用主义倾向:相较于更抽象的欧陆实证主义,美国法律实证主义常与实用主义哲学交织,更关注法律在具体司法实践(尤其是法院裁判)中的运作和效果。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虽不完全等同于实证主义者,但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著名论断,以及对“坏人视角”(预测法院实际会做什么)的强调,深刻影响了美国实证主义对法律确定性和预测功能的看法。
- 文本主义与形式主义:在司法领域,一些被视为法律实证主义的进路包括:
- 文本主义(Textualism):强调严格依据法律文本的普通含义进行解释,如已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的立场。
- 形式主义(Formalism):注重法律规则的形式结构和逻辑推理,主张法官应严格适用规则而非进行宽泛的政策考量。
- 对自然法学的回应:在美国,法律实证主义常被视为对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标准)的回应或对立面,尤其在涉及宪法解释、权利基础等争论时。
学术参考来源(鉴于要求权威性,以下引用基于公认的法学学术资源,具体链接指向相关条目或介绍):
- 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提供对“Legal Positivism”的权威学术概述,涵盖其历史、核心主张及主要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
- 互联网哲学百科全书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同样提供详尽的“Legal Positivism”条目,解释其基本信条及不同分支。
- 法律实证主义(书籍):H.L.A. Hart的《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是该流派里程碑式的著作。关于哈特理论在美国的影响,可参考相关法学评论或专著章节(如介绍美国法理学发展的书籍)。
美国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在于坚持法律的有效性源于社会事实(如权威机构的制定、承认规则的运作),而非道德正确性。它在美式司法实践中常表现为对法律文本、形式规则和可预测性的强调,并与实用主义思想有所结合,深刻影响着美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
网络扩展解释
美国法律实证主义是法律实证主义传统在美国法学领域的体现,其核心观点与一般法律实证主义一致,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但结合了美国法学发展的特点。以下为具体解析:
一、基本定义与核心主张
-
法律与道德分离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的有效性不依赖道德内容,法律是人为制定的规则体系。美国法律实证主义继承这一传统,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内容由社会事实(如立法、司法判例)决定,而非自然法或道德原则。
-
权威性与社会实效
法律的定义基于两个要素:权威性制定(如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和社会实效(法律被普遍遵守的状态)。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虽可能引发道德争议,但其效力源于宪法授权而非道德正当性。
二、与自然法理论的对比
- 自然法观点:认为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或道德原则(如“恶法非法”)。
- 实证主义立场:即使法律内容不道德(如历史上的种族隔离法),只要符合制定程序和社会实效,仍具备法律效力。
三、美国语境下的发展特点
-
实用主义倾向
美国法律实证主义常与法律现实主义结合,注重法律在实际社会中的运作效果。例如,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提出的“法律预测理论”(法律是对法院判决的预测),体现了对法律实效的强调。
-
判例法体系的实证化
美国普通法体系中,判例的权威性被视为法律实证主义的表现,即法官通过遵循先例(而非道德推理)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四、学术争议与批判
当代学者如凯文·托(Kevin Toh)提出,法律实证主义需回应“法律内容是否隐含道德约束”的问题。部分美国法学家主张“柔性实证主义”,承认道德可能通过社会惯例成为法律效力的间接条件,但此观点仍存争议。
五、典型代表与影响
- 代表学者:哈特(H.L.A. Hart)的分析法学在美国具有广泛影响,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为实证主义提供了系统框架。
- 制度影响:美国宪法解释中的文本主义(Textualism)与实证主义一脉相承,强调从法律文本本身而非道德理想出发进行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美国法律实证主义的具体案例或学派演变,可参考(哈特的理论)或(分类标准)的来源文献。
分类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览...
补充费率表不当的干扰策划巧妙的超微晶体船舶与船上货物抵押借款契约等倾条纹东莨菪硷眼膏发育甾醇否定指证附着带观念倒错的幻像讯号霍耳兹氏培养基加姆纳氏结节间发性善饥刻度线可宣告破产的行为枯茗油流体输送设备忙碌状态美托酮磨砂玻璃脓性角膜炎炔诺醇软骨下丛铯铟矾生产能量条件处理同步收发机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