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city to make will; testamenti factio activa
立遺囑的能力,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Testamentary Capacity",指自然人依法設立遺囑處分其個人財産所必須具備的法律資格和行為能力。該概念的核心在于當事人必須在精神健全、意識清晰的狀态下自主決定遺産分配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意味着立遺囑人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年滿十八周歲或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二是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性質及後果;三是意思表示真實無瑕疵。司法實踐中參考醫學标準,要求立遺囑人不存在精神障礙、認知功能障礙或意識錯亂等情況。
國際通行的法律準則進一步細化為"Banks v Goodfellow标準"(1870),确立四項判定原則:理解遺囑性質及後果、知曉財産範圍、認知潛在繼承人權利、不受妄想症影響。中國司法鑒定采用《精神障礙者司法鑒定規範》GB/T 37237-2018,通過醫學檢查評估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态。
典型排除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癡呆症患者、急性精神疾病發作期、受脅迫欺詐等。需注意短暫清醒期訂立的遺囑,如阿爾茨海默症患者在認知評估達标時仍具遺囑能力。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時,依據《公證程式規則》需重點審查當事人精神狀态并留存錄像證據。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
Oxford Reference "Testamentary Capacity"詞條
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精神障礙者司法鑒定規範》
《中華精神科雜志》認知障礙患者民事行為能力研究
司法部《公證程式規則》釋義
立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并處分個人財産的行為能力,其核心在于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和真實意思表示。以下是具體解釋:
立遺囑能力指自然人獨立設立遺囑并處分財産的法律資格。根據《民法典》規定,隻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備該能力,即能夠理解行為性質、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真實意思表示
處分合法財産
《民法典》第1143條明确規定,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脅迫或欺詐所立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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