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city to make will; testamenti factio activa
立遗嘱的能力,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Testamentary Capacity",指自然人依法设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该概念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必须在精神健全、意识清晰的状态下自主决定遗产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立遗嘱人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是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三是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司法实践中参考医学标准,要求立遗嘱人不存在精神障碍、认知功能障碍或意识错乱等情况。
国际通行的法律准则进一步细化为"Banks v Goodfellow标准"(1870),确立四项判定原则:理解遗嘱性质及后果、知晓财产范围、认知潜在继承人权利、不受妄想症影响。中国司法鉴定采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规范》GB/T 37237-2018,通过医学检查评估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典型排除情形包括:未成年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痴呆症患者、急性精神疾病发作期、受胁迫欺诈等。需注意短暂清醒期订立的遗嘱,如阿尔茨海默症患者在认知评估达标时仍具遗嘱能力。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时,依据《公证程序规则》需重点审查当事人精神状态并留存录像证据。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Oxford Reference "Testamentary Capacity"词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规范》
《中华精神科杂志》认知障碍患者民事行为能力研究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释义
立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并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其核心在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真实意思表示。以下是具体解释:
立遗嘱能力指自然人独立设立遗嘱并处分财产的法律资格。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备该能力,即能够理解行为性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真实意思表示
处分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1143条明确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胁迫或欺诈所立遗嘱无效()。
提示:若需具体案例分析或遗嘱模板,可参考权威法律平台(如、8、11)获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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