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ver immovables
不動産權(Real Property Right)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指向土地、建築物及其附着物等不可移動財産的物權。該概念包含三項核心要素:客體固定性(即權利對象為不動産)、登記公示性(需依法登記确認權屬)以及權利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幹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不動産權涵蓋所有權、用益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擔保物權(如抵押權)三類法定權利形态。
從法律英語視角,美國《財産法重述》(Restatement of Property)将"Real Property"定義為"土地及其永久性改良物構成的法律權益集合",強調其與動産(Personal Property)的本質區别在于物理不可移動性和登記制度要求。聯合國糧農組織《土地權屬術語指南》進一步指出,現代不動産權體系需包含空間權(Air Rights)和地下權(Subsurface Rights)等立體維度權利。
我國自然資源部2023年發布的《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中特别說明,不動産權屬證書需載明權利人、坐落、用途、面積等七項法定要素,其法律效力覆蓋從房地産交易到遺産繼承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此類制度設計既體現大陸法系物權法定原則,又符合英美財産法中的産權鍊(Chain of Title)理論要求。
不動産權是指對不可移動或移動會損害其價值的財産(如土地、房屋、林木等)所享有的所有權及相關權利,涵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概念
不動産權是對不動産的物權,即權利人依法對土地、建築物、灘塗、海域等固定物享有的支配權。其特點包括:
權利範圍
包括所有權(如房屋所有權)、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和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法律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物權的法定證明。
若證書與登記簿内容不一緻,以登記簿為準(除非登記簿有誤)。
不動産權證書
相較于舊版房産證,其内容更詳細,明确記載使用年限、價格等,并整合土地與房屋的統一登記。
常見類型
包括土地、建築物、森林、草原、灘塗、海域等。
經濟屬性
不動産具有稀缺性(如土地資源有限)和高價值性,需通過法律嚴格保護權益。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登記流程,可參考來源網頁(如、4、8)中的法律條文和實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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