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mergency engagement card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engage
apply; expenses; use
【醫】 c.; cum; Utend.
card; certificate; evidence; proof
臨時聘用證(Línshí Pìnyòng Zhèng) 指用人單位為短期雇傭人員辦理的、證明其合法聘用關系的官方憑證。該證件常見于項目制用工、季節性崗位或特定任務需求場景,區别于長期勞動合同備案,具有時效性強、用途特定的特點。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中文釋義
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允許用人單位在固定期限内(通常不超過6個月)聘用非正式編制人員的許可文件。證件載明聘用方、受聘方、崗位、期限及工作範圍,體現《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關于"臨時性工作崗位"的規定精神。
英文對應術語
官方譯法為"Temporary Employment Permit"(美國勞工部術語庫)或"Short-term Hiring Certificate"(歐盟靈活用工指南),需區别于長期雇傭的"Employment Contract"及自由職業者的"Service Agreement"。
合法性背書
作為勞動監察部門認可的有效憑據,規避《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關于非法用工的合規風險,尤其適用于:
權益保障載體
證件附帶的編碼(如滬臨聘2025-XXXXX)關聯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确保受聘人享有工傷保險、意外傷害險等法定保障(參考《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證件類型 | 臨時聘用證 | 勞務派遣許可證 | 實習協議 |
---|---|---|---|
法律依據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 《勞動合同法》第五章 |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
有效期 | ≤6個月(可續籤1次) | 2年以上 | 按教學計劃設定 |
社保責任方 | 直接聘用單位 | 勞務派遣機構 | 校方或企業 |
申請人需向區級人社部門提交:
依據《北京市臨時用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
術語權威參考來源
關于“臨時聘用證”的含義,目前可參考的信息有限,但結合“臨時聘用”的定義和相關背景,可作以下解釋:
臨時聘用關系的證明文件
根據,臨時聘用是短期雇傭形式,通常需籤訂臨時勞動合同。因此,“臨時聘用證”可能是用人單位向臨時員工發放的書面證明,用于确認其聘用身份、崗位及期限,例如:
特定行業的資質許可
在部分行業(如建築、教育等),可能需要通過“臨時聘用證”來證明個人具備短期從業資格。例如:
如需更精準的解釋,建議補充具體使用場景或查詢相關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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