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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英文解釋翻譯、領事裁判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sular jurisdiction; exterritorial juisdiction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extraterritoriality

分詞翻譯:

領的英語翻譯:

be in possession of; collar; lead; neck; outline; receive; understand
【醫】 manchette

事的英語翻譯:

accident; affair; be engaged in; business; job; matter; responsibility; serve
thing; trouble; work

裁判權的英語翻譯:

【法】 jurisdiction

專業解析

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是國際法史中具有特殊曆史背景的法律概念,特指一國通過外交協議或單方面聲明,授予外國領事官員在駐在國境内對其本國公民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該權利常見于19世紀至20世紀初的殖民擴張時期,例如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奧斯曼帝國等主權國家建立的治外法權體系。

從法律構成看,領事裁判權的核心包含以下要素:

  1. 屬人管轄原則:外國領事僅對本國公民的民事與刑事案件擁有審判權,例如英國根據1843年《虎門條約》在中國設立的領事法庭。
  2. 法律豁免性:享有該權利的外國公民不受駐在國法律約束,例如美國通過1858年《天津條約》在中國獲得的刑事豁免權。
  3. 條約強制性:多數情況下,該權利通過軍事或經濟脅迫手段強加給弱勢主權國家,如日本在1894年前被迫接受歐美國家的領事裁判權。

該制度隨着民族國家主權意識的覺醒逐步被廢除。中國于1943年與英美籤訂《中美新約》《中英新約》,正式取消領事裁判權,标志着法理上恢複完整司法主權。現代國際法中,除維也納公約框架下的有限領事保護外,類似制度已被全面禁止。

網絡擴展解釋

領事裁判權是近代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攫取的司法特權,其核心内容與影響可概括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亦稱“治外法權”,指外國僑民在中國領土内犯罪或涉及民事訴訟時,不受中國法律管轄,而由該國駐華領事依據其本國法律審判的權力。這一特權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後通過《望廈條約》(1844年)、《天津條約》(1858年)等擴展至所有列強。

二、實質影響

  1. 主權破壞:形成“國中之國”,嚴重損害中國司法主權,成為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2. 實際運作:列強在租界設立領事法院、警察和軍隊,直接行使管轄權,甚至幹預中國内政。

三、廢除過程

四、與當代外交豁免權的區别

領事裁判權是單方面特權,覆蓋普通僑民;而現代外交豁免權基于國際法對等原則,僅限外交官員且不涉及民事刑事審判權。

領事裁判權是列強殖民擴張的産物,其存續深刻反映了近代中國主權的淪喪。相關曆史條約及影響可進一步參考等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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