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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英文解释翻译、领事裁判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onsular jurisdiction; exterritorial juisdiction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extraterritoriality

分词翻译:

领的英语翻译:

be in possession of; collar; lead; neck; outline; receive; understand
【医】 manchette

事的英语翻译:

accident; affair; be engaged in; business; job; matter; responsibility; serve
thing; trouble; work

裁判权的英语翻译:

【法】 jurisdiction

专业解析

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是国际法史中具有特殊历史背景的法律概念,特指一国通过外交协议或单方面声明,授予外国领事官员在驻在国境内对其本国公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该权利常见于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殖民扩张时期,例如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奥斯曼帝国等主权国家建立的治外法权体系。

从法律构成看,领事裁判权的核心包含以下要素:

  1. 属人管辖原则:外国领事仅对本国公民的民事与刑事案件拥有审判权,例如英国根据1843年《虎门条约》在中国设立的领事法庭。
  2. 法律豁免性:享有该权利的外国公民不受驻在国法律约束,例如美国通过1858年《天津条约》在中国获得的刑事豁免权。
  3. 条约强制性:多数情况下,该权利通过军事或经济胁迫手段强加给弱势主权国家,如日本在1894年前被迫接受欧美国家的领事裁判权。

该制度随着民族国家主权意识的觉醒逐步被废除。中国于1943年与英美签订《中美新约》《中英新约》,正式取消领事裁判权,标志着法理上恢复完整司法主权。现代国际法中,除维也纳公约框架下的有限领事保护外,类似制度已被全面禁止。

网络扩展解释

领事裁判权是近代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司法特权,其核心内容与影响可概括如下: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亦称“治外法权”,指外国侨民在中国领土内犯罪或涉及民事诉讼时,不受中国法律管辖,而由该国驻华领事依据其本国法律审判的权力。这一特权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后通过《望厦条约》(1844年)、《天津条约》(1858年)等扩展至所有列强。

二、实质影响

  1. 主权破坏:形成“国中之国”,严重损害中国司法主权,成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2. 实际运作:列强在租界设立领事法院、警察和军队,直接行使管辖权,甚至干预中国内政。

三、废除过程

四、与当代外交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裁判权是单方面特权,覆盖普通侨民;而现代外交豁免权基于国际法对等原则,仅限外交官员且不涉及民事刑事审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列强殖民扩张的产物,其存续深刻反映了近代中国主权的沦丧。相关历史条约及影响可进一步参考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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