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ference
associate with; bargain; deal; deliver; fall; friend; hand over; join; meet
mutual; relationship
【醫】 venery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adjudicate; adjudication; judge; rule; ruling
【法】 award; ruling
"交仲裁人裁定"是商事法律領域常見的争議解決條款,其英文對應表述為"submit to arbitration"或"refer to an arbitrator for decision"。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術語指當事人約定将争議提交中立第三方(仲裁人)作出具有約束力裁決的程式。
從法律效力層面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條明确規定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的效力。當合同包含有效仲裁條款時,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通過仲裁程式解決争議。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商事主體對争端解決方式的意思自治原則。
在程式規範方面,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第6條要求仲裁條款必須明确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地和適用規則三個核心要素。實務中常見的完整表述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争議,均應提交XX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值得注意的時效性規定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1條确立的三年仲裁時效,以及中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轉化適用原則。當事人應當在争議發生後及時啟動仲裁程式,避免喪失勝訴權。
“交仲裁人裁定”指在争議解決過程中,雙方自願将糾紛提交給選定的仲裁人(或仲裁庭),由其依據法律、證據及公平原則作出裁決。以下是詳細解釋:
仲裁人裁定的核心依據包括:
“交仲裁人裁定”是一種高效、私密的争議解決方式,強調雙方合意和仲裁人的專業判斷,結果具有法律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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