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ady to help others for a just cause
"見義勇為"是一個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中文成語,其核心含義是指看到合乎正義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整體釋義:遇到正義之事時挺身而出,不畏風險付諸行動(To act bravely for a just cause when witnessing it)。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看到正義的事就奮勇地去做。"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
《漢英大詞典》(第3版)
"Act bravely for a just cause; gallantly rise to the occasion."
來源:吳光華主編,上海譯文出版社。
《中華成語大辭典》
"源自《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 強調道德勇氣與社會責任感。"
來源:中華書局。
"See justice and act bravely"(強調行為動機)
"Good Samaritan act"(源自西方"善良撒瑪利亞人"概念,指自願救助處于危難者)
"見義勇為"體現儒家"義"的思想,與"仁"(benevolence)并列為道德核心。其社會意義包括:
"見義不為,無勇也。"(孔子強調"義"與"勇"的關聯)
"他見義勇為,徒手制服持刀歹徒,獲市政府表彰。"
(He acted bravely to subdue a knife-wielding criminal barehanded and was commended by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注:英文翻譯需根據場景調整。例如,法律文本用"good samaritan act",文學描述可用"heroic deed for justice"。
“見義勇為”是漢語成語,指見到合乎正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該詞最早出自《論語·為政》,孔子提出“見義不為,無勇也”,原意是批判面對正義之事不作為的态度。後世将其演變為褒義詞,強調本心驅動下的勇敢行動,即“明心見性”後遵循内心正義感的實踐。
根據《民法典》及地方條例(如烏蘭察布市規定),現代法律界定包含三要素:
該行為具有雙重屬性:
與“急公好義”等近義詞相比,更強調即時性危險應對,而非日常公益行為。例如,法律明确排除職務行為(如警察執勤)的適用性。
擴展說明:當代法律對見義勇為者設有保障條款,如受益人補償機制。該詞從儒家思想到現代法治的演變,反映了中華文化對正義與勇氣的持續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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