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lternate juror
be an alternate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候補陪審團員(Alternate Juror)的漢英詞典釋義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功能
“候補陪審團員”指在陪審團審判中預先選定的備用陪審員。其英文對應術語為Alternate Juror(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或Reserve Juror(部分州法院)。主要職責是在正式陪審員因疾病、利益沖突或其他不可抗力退出時,立即替補參與案件審議,确保審判程式不受中斷。候補成員全程參與庭審,但僅在正式陪審員缺席時方獲得投票權。
二、制度設計與法律依據
美國聯邦制度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7條與《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4條,法官可依案件複雜程度指定1-6名候補陪審員。例如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若預期審理時間超過兩周,法院通常增設多名候補成員以降低流審風險(來源:美國聯邦法院官網《陪審員手冊》)。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
中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法》第21條),雖無完全等同的“候補”機制,但規定基層法院可建立陪審員後備庫。當正式陪審員無法履職時,法院從庫中隨機抽選替補人員參與審判(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三、運作流程與權限邊界
四、術語辨析與常見誤譯
權威參考來源
: 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法》司法解釋
: 美國司法部《聯邦陪審員管理規範》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候補陪審團員”是指在陪審團制度中,作為替補人選參與案件審理的公民。其核心含義和運作機制如下:
産生方式
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候補人員,并明确遞補順序。這種隨機抽取機制保證了程式的公平性。
主要作用
與正式陪審員的區别
候補陪審員不直接參與初期審理,但需全程旁聽案件,以便遞補後能快速進入角色。正式陪審員則全程參與調查、庭審、合議等環節。
法律地位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候補陪審員與正式陪審員具有同等法律資質,遞補後享有相同的表決權和評議義務。
補充說明:中國實行的是“參審制”而非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理案件,這與影視作品中獨立裁決事實的陪審團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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