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 requirement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demand; desire; ask; challenge; claim; mandate; postulate; request; require
【計】 claimed
【化】 requirement
【醫】 demand
【經】 call; postulation; request; requisitioning; solicit
"合同要求"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contractual requirements,是合同當事人依據協議條款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與權利總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作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其具體要求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①明示條款(express terms)即書面約定的具體内容;②默示條款(implied terms)指法律默認的誠信原則(good faith)和商業慣例;③補救措施(remedial provisions)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規定。美國法律協會《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1條将合同定義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承諾集合。
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要求的有效性需滿足四大要件: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标的合法且符合公序良俗。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規範化的合同要求能将商業糾紛解決效率提升40%以上。國際商會(ICC)202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一步細化了跨境合同中的交付标準與風險劃分條款。
根據法律定義和相關解釋,“合同要求”通常指合同中必須具備的條款或要素,以及雙方需履行的義務和條件。以下是詳細說明: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等)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其本質是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緻的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
必備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一般包括:
法律效力要求
形式要求
可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但涉及不動産、涉外交易等特殊情形時,法律可能要求書面形式。
若合同缺失必備條款或内容違法: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法律條文原文,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六十三條至四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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