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y of redemption
judge; weigh; weighing apparatus
calm; draw; equal; even; flat; peaceful; plane; smooth; suppress; tie
【醫】 plano-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經】 right of redemption
衡平法上的贖回權(Equity of Redemption)是英美法系中一個重要的財産法概念,特指抵押人(債務人)在未能按期償還債務時,衡平法賦予其通過償還全部欠款及相關費用來重新獲得抵押財産所有權的法定權利。這一制度源于英國衡平法院對普通法嚴格規則的修正,旨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防止債權人因債務人輕微違約而永久剝奪其財産。
權利性質
贖回權是抵押人的一項“衡平法權益”,即在普通法上喪失財産所有權後,仍可通過履行債務義務恢複權益。其本質是對抵押人利益的保護機制,限制債權人濫用止贖權(Foreclosure)。
行使條件
抵押人需在法院規定的“贖回期”(Redemption Period)内清償債務本金、利息及合理費用。若逾期未贖回,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拍賣財産或取得絕對産權。
法律價值
該權利體現了衡平法“重實質輕形式”的原則,避免因技術性違約導緻不公。例如,若債務人因短暫資金周轉困難未能按時還款,仍有機會補救而非永久失去財産。
普通法上的贖回權僅允許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前贖回財産;而衡平法上的贖回權在還款日過後仍持續存在,直至法院正式判決終止該權利。這一區别凸顯了衡平法對弱勢方的傾斜保護。
在當代擔保法中,贖回權已被成文法吸收(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但其衡平法精神仍影響各國立法。例如中國《民法典》第410條雖未直接采用該術語,但規定“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債務人有權向債權人追償”,體現了類似價值取向。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Equity of Redemption 詞條)
- 英國司法部《土地抵押指南》(HM Land Registry Practice Guide)
-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編(UCC Article 9: Secured Transactions)
- 《信托與衡平法原理》(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rusts, Alastair Hudson)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網頁,以上來源基于權威法律典籍及成文法文件,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數據庫進一步驗證。)
衡平法上的贖回權(Equity of redemption)是英國衡平法為彌補普通法僵化性而創設的一項重要權利,主要涉及抵押關系中的公平救濟。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定義與功能
指抵押人即使因逾期未清償債務而依普通法喪失抵押物所有權,仍可在合理期限内通過償還債務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重新取得抵押物的權利。其本質是防止抵押權人利用形式條款不當獲利,保障抵押人的實質公平。
起源背景
普通法規定抵押人一旦逾期即永久喪失抵押物所有權,忽視實際履行障礙(如欺詐、不可抗力)。15世紀中葉,衡平法院介入,承認抵押人享有“合理期間”的贖回權,以平衡雙方權益。
適用條件
法律性質
曆史意義
該制度體現了衡平法“重實質輕形式”的原則,通過靈活救濟彌補普通法機械適用規則的缺陷,成為英國信托法、合同法等領域衡平救濟的典型範例。
示例場景:若甲因乙隱瞞關鍵信息(欺詐)導緻未能按時還款,即使普通法上甲已失去抵押房産所有權,仍可通過衡平法贖回權,在合理期限内償還債務并取回房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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