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法英文解釋翻譯、海上保險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marine insurance act
分詞翻譯:
海上保險的英語翻譯:
【經】 marine insurance; maritime insurance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Law) 是調整海上運輸過程中因船舶、貨物及相關利益面臨風險而産生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範總稱。其核心目的是通過合同約定,明确保險人(insurer)與被保險人(insured)在風險分擔、損失賠償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展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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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與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China)第216條,海上保險合同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标的的損失和産生的責任負責賠償的合同”。其英文對應術語為“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強調以船舶、貨物或運費為标的的風險轉移機制(中國人大網,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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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原則
-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被保險人需對保險标的具有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5條)。
- 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雙方需如實披露影響風險評估的重要事實(《海商法》第222條)。
- 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僅承保風險直接導緻的損失(Lloyd's Marine Insurance Policy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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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與適用
海上保險法受《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orp Rules)和《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影響,涉及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和承運人責任等特殊制度。例如,國際海事委員會(CMI)發布的《海上保險條款解釋規則》為全球保單條款提供統一解釋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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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條款漢英對照
- 免賠額(Deductible/Franchise):《協會貨物條款》(ICC)A條款規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 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海商法》第246條定義為“船舶或貨物修複費用超過其保險價值”。
- 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 Right):保險人賠償後可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索賠權(《保險法》第60條)。
該法律體系通過平衡船東、貨主與保險公司利益,保障國際貿易與航運安全,其規則設計體現風險控制與商業效率的雙重考量(國際航運公會,2022)。
網絡擴展解釋
海上保險法是調整海上保險活動中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主要涉及保險合同訂立、保險标的、風險範圍及賠償規則等。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法律依據
- 海上保險法通過成文法或判例法明确海上保險的定義。例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保險人承諾對因海上風險導緻的損失進行賠償的契約;我國《海商法》将其定義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合同。
- 法律依據涵蓋船舶、貨物、運費等标的,以及相關責任和利益(如船員安全、貨物運輸風險等)。
2.核心原則
- 保險利益原則:被保險人需對保險标的具有法定或正當利害關系,如所有權、運費收益等。
- 最高信守誠實:英國法律強調合同需基于誠信,若一方違背誠信,另一方有權宣告合同無效。
- 書面合同形式:英國要求海上保險需以保單形式體現,而我國允許口頭協議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適用範圍與标的
- 标的範圍:包括船舶、貨物、運輸工具、運費、責任賠償等。
- 風險類型:涵蓋自然災害(如風暴)、人為事故(如海盜、火災)、戰争風險等。
4.國際差異
- 英國模式:嚴格依賴書面證據(如承保單),并需繳納印花稅。
- 中國模式:更靈活,強調保險标的的實際價值與風險分析,未強制要求書面形式。
5.實際應用
- 海上保險法為海事活動提供風險分攤機制,通過經濟補償減少損失。
- 典型條款包括保險期間(如“從裝貨到卸貨”)、賠付條件及免責情形。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分析,可參考來源中的權威文件(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或我國《海商法》)。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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