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失”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其核心含義指因疏忽或未達到合理注意标準而導緻的不當行為。根據《牛津英漢漢英詞典》,該詞對應英文"negligence"時特指“未能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界定為“未盡到普通謹慎人應有的注意義務”。
從構成要件分析,中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過失需包含三個要素:注意義務的存在、義務違反的事實、損害結果與過失行為的因果關系。美國《侵權法重述》進一步區分為“一般過失”(ordinary negligence)與“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後者指明顯漠視他人安全的行為。
在刑事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将過失犯罪定義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雙重分類與英美法系中的"culpable negligence"概念形成對照。
詞源學顯示,“過失”由“過”(超越界限)與“失”(失去控制)構成,暗示行為超出合理邊界導緻失控狀态。這種構詞法在《說文解字注》中得到印證,反映古代法律文化對行為尺度的認知。現代法律實踐中,過失認定常參考“理性人标準”(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該原則可追溯至英國1837年Vaughan v. Menlove案确立的判例規則。
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未能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導緻本可避免的危害結果發生。以下是詳細解釋:
在法律層面,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身行為可能引發危害後果,卻因疏忽未能預見,或已預見但輕信能避免的心理狀态。在一般語境中,過失也指因疏忽造成的錯誤行為。
故意犯罪是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危害結果(如殺人、縱火),而過失犯罪主觀上排斥危害後果。
以上内容綜合自法律條文及多領域釋義,完整信息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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