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anagement-investment company
在漢英金融術語體系中,"管理投資公司"對應的标準英文表述為Management Investment Company,特指依據《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在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的法人實體。這類公司通過集合投資者資金進行專業化證券投資運作,其核心職能包括資産配置、風險控制及收益分配(來源:SEC官網定義)。
從法律結構角度,管理投資公司分為兩類:
在中國語境下,管理投資公司的業務範疇受《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範,需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并接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AMAC)的自律監管。其運作需遵循"受信義務"(Fiduciary Duty)原則,包含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與謹慎義務(Duty of Care)雙重法律要求(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白皮書)。
投資管理公司是專門從事資産配置、投資決策和財富增值服務的金融機構,其核心職能與運營模式可概括如下:
金融中介角色
通過集中個人或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構建多元化投資組合(如證券、實業項目等),實現規模化投資效益。
例如:小型投資者通過投資管理公司間接參與大型項目,降低單一投資風險。
服務範疇
包括投資建議、組合管理、定投服務、財富規劃及投資者教育等,目标是為客戶定制化實現資産增值。
根據中國法律及注冊要求,其經營範圍涵蓋:
通過專業管理降低個體投資門檻,優化資源配置,助力企業戰略升級與資金引入。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高權威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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