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stomary
【法】 code of practice; conventional law; custom; customary law
慣例法(Customary Law)指在特定群體或社會中,因長期、普遍且一緻的實踐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範。其核心特征在于“不成文性”與“實踐性”,依賴社會成員的共同遵守和認可而非立法程式确立。在漢英詞典中,該詞通常對應以下解釋:
慣例法(Customary Law)
指基于特定社群長期、連續且一緻的實踐(usage),并被普遍接受為法律義務(opinio juris)的不成文規範。其效力源于曆史傳統與社會共識,常見于國際法、原住民社群及商法領域。例如,國際慣例法約束國家行為,如外交豁免規則;商事慣例法則調整貿易中的慣常做法,如國際貿易術語(INCOTERMS)。
慣例需經長期、穩定的實踐(通常需數十年甚至數世紀)形成,例如遊牧民族的資源分配傳統或海洋法中的“公海自由”原則。
社群成員需主觀視該實踐為法律義務(opinio juris),而非單純習慣。如商人群體對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的遵守即基于此。
區别于成文法,慣例法通過口述、判例或行業守則傳承。例如普通法系中,法官可通過判例确認某項慣例的法律效力。
慣例法的權威性依賴于兩大要素:
國際法院(ICJ)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明确将“國際慣例”列為正式法源,佐證其法律地位。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Customary Law”的定義(法律出版社)
- 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ICJ Statute, Art. 38)
-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官方注釋(ICC UCP600)
慣例法通常指基于長期實踐形成的、被廣泛認可的習慣或常規做法,其法律效力取決于具體情境和適用領域。以下是詳細解釋:
慣例指長期形成且被普遍遵循的習慣性做法或常規,尤其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作為補充依據。例如:
非強制性:慣例本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可通過以下方式産生效力:
司法適用:法院在判決時可能參考慣例填補法律空白,尤其在民商事領域。
國際貿易慣例(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國際組織編纂,雖非法律,但被廣泛采用後形成行業标準。其特點包括:
慣例通常作為成文法的補充,在以下場景發揮作用:
提示:如需了解特定領域(如國際商法、民事司法)的慣例法案例,建議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專業文獻進一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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