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cusable neglec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forgive; pardon; excuse; get over; look over
【法】 excuse; forgive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原諒的過失"對應的英文術語為"excusable neglect",指因特殊情勢導緻行為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但該過失可被法律寬恕的情形。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定義,該術語需滿足三個要件:(1) 過失非因故意;(2) 存在合理辯解理由;(3) 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0(b)(1)條将其細化為四類法定情形:自然災害影響、關鍵證據突襲失效、第三方行為不可預見、重大法律認知偏差。例如在Link v. Wabash R.R. Co.案中,最高法院認定律師突發疾病導緻訴訟逾期屬于可原諒過失範疇。
比較法視野下,中國《民法典》第180條通過"不可抗力"條款實現了類似功能,但適用範圍較窄。德國《民法典》第276條則采用"輕微過失"(leichte Fahrlässigkeit)的表述,要求行為人僅需盡一般注意義務即可免責。這種法律概念的跨法系差異,折射出不同司法制度對"合理注意義務"标準的價值取舍。
“可原諒的過失”指因疏忽或非故意造成的錯誤行為,在特定情境下能夠被理解或寬恕。以下是綜合解釋:
定義與核心含義
使用場景與條件
相關表達與同義詞
示例與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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