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cusable neglec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forgive; pardon; excuse; get over; look over
【法】 excuse; forgive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经】 blame; negligence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可原谅的过失"对应的英文术语为"excusable neglect",指因特殊情势导致行为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但该过失可被法律宽恕的情形。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定义,该术语需满足三个要件:(1) 过失非因故意;(2) 存在合理辩解理由;(3)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b)(1)条将其细化为四类法定情形:自然灾害影响、关键证据突袭失效、第三方行为不可预见、重大法律认知偏差。例如在Link v. Wabash R.R. Co.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律师突发疾病导致诉讼逾期属于可原谅过失范畴。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民法典》第180条通过"不可抗力"条款实现了类似功能,但适用范围较窄。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则采用"轻微过失"(leichte Fahrlässigkeit)的表述,要求行为人仅需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免责。这种法律概念的跨法系差异,折射出不同司法制度对"合理注意义务"标准的价值取舍。
“可原谅的过失”指因疏忽或非故意造成的错误行为,在特定情境下能够被理解或宽恕。以下是综合解释:
定义与核心含义
使用场景与条件
相关表达与同义词
示例与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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