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id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計】 disable
"可使無效的"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的雙重屬性分析
一、法律術語核心釋義 在法律英語中,"可使無效的"對應"voidable"概念,指某項法律行為或文件雖已成立但存在可撤銷因素。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第1528頁定義,此類行為在被合法撤銷前仍具效力,如未成年人籤訂的合同在追認前屬于voidable狀态。
二、日常用語擴展含義 在非法律語境下,該詞可延伸為"capable of being nullified",表示事物具有被取消或失效的可能性。牛津英語詞典(OED Online)收錄該用法時特别标注其多用于正式書面語體,常與規章制度、協議條款等搭配使用。
三、語法結構解析 該短語由使役動詞"使"+形容詞"無效"+結構助詞"的"構成,形成"可+使+賓語+形容詞+的"的典型使動結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735頁語法标注,此類結構多用于表達被動可能性,強調受事對象的狀态可變性。
四、同義術語辨析 與"無效的(void)"相比,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第1902頁指出,"voidable"強調程式瑕疵帶來的可撤銷性,而"void"指自始無效。這種區分在合同法和行政法領域尤為重要,涉及不同法律後果的認定标準。
“可使無效的”指某事物因存在特定缺陷或條件,可通過法定程式或特定行為被宣告喪失效力。這一表述常見于法律、合同等領域,強調效力可被撤銷的特性。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場景下的核心含義
例如在婚姻法中,「無效婚姻」即屬于“可使無效的”情形。當婚姻關系因未達到法定實質要件(如重婚、近親結婚)或形式要件(如未登記)時,當事人可通過訴訟等程式使其自始無效。這一過程體現了“可使無效”的動态特征,即原本存在的狀态因特定瑕疵而被否定。
語義構成與近反義詞
應用領域擴展
除婚姻關系外,此概念還適用于:
需注意,“可使無效”與“自然無效”的區别:前者需經法定程式确認(如訴訟),後者則自始不發生效力(如未登記的婚姻)。理解這一差異對法律實務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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