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lien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lienate; release; relinquish; relinquish to; remise; render up; surrender
【經】 yield
"可讓與的"是法律和商業領域中描述財産權或合同權利可轉移性的核心術語,對應的英文為"assignable"。該概念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財産轉讓制度,主要指某項權益或義務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原始權利人(assignor)可将其轉讓給第三方(assignee)的特性。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2版定義,"assignable"指"能夠通過法律程式轉讓給他人的權利或利益",其法律效力需滿足三項要件:轉讓标的明确、轉讓行為符合公共政策、不違反合同中的禁止轉讓條款。在合同法框架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10條特别規定,除非合同明确限制或轉讓将實質改變債務履行,否則貨物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通常具有可讓與性。
需注意的例外情形包括:
在知識産權領域,《美國版權法》第201條(d)款明确版權可通過書面文件整體或部分轉讓,但專利權的讓與需在美國專利商标局登記備案方能對抗第三人。中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則采用大陸法系傳統,規定金錢債權原則上可自由轉讓,非金錢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
“可讓與的”是一個法律和經濟領域常用術語,其核心含義指某項權利、財物或權益具備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屬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可讓與的”指權利或財物能夠通過合法程式轉讓給第三方,原所有者(讓與人)通過協議或行為将所有權、使用權等轉移給受讓人。例如合同中的債權、知識産權許可等均可能具備可讓與性。
法律依據與限制
根據曆史文獻記載,漢代劉向在《說苑·君道》中已提及“賞賜讓與”的概念,說明其早期應用于權力與資源的分配。現代法律中,可讓與性通常受限于合同條款、法律規定(如人身權不可轉讓)或公共利益要求。
典型應用場景
近義詞與反義詞
注意事項
需通過書面協議明确讓與範圍,避免糾紛。例如知識産權轉讓需登記備案,部分國家規定特定土地權不可讓與外國人。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合同法》《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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