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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的判決英文解釋翻譯、不公正的判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njust sentence; unrighteous judgement

分詞翻譯:

不公正的英語翻譯:

【法】 acceptance of persons; bias; injustice; unfairness; unrightful

的的英語翻譯:

of; target
【計】 hyperactive
【醫】 pure

判決的英語翻譯: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專業解析

"不公正的判決"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法院或裁判機構在審理案件後作出的缺乏公平性、正義性或違背法律原則的裁決。其核心在于裁決結果或過程未能體現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價值。以下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專業角度詳細解釋其含義:

  1. 中文釋義與核心概念

    • 不公正 (Bù gōngzhèng): 指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狀态。在法律語境下,特指違反了程式正義(如剝奪當事人正當權利、偏袒一方)或實體正義(如錯誤適用法律、認定事實明顯錯誤導緻結果顯失公平)。
    • 判決 (Pànjué): 指法院或審判組織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決定,通常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争議或确定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
    • 結合義: "不公正的判決"即指法院作出的、在程式或實體上存在嚴重缺陷,導緻裁決結果偏離了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義标準的決定。
  2. 英文對應詞與法律術語

    • 最直接對應:
      • Unjust Judgment / Unjust Verdict: 這是最貼近的直譯。"Judgment"通常指法官作出的裁決,"Verdict"常指陪審團對有罪/無罪的認定。兩者均可指代最終的司法決定。
      • Unfair Judgment / Unfair Verdict: "Unfair"更側重"不公平",與"Unjust"(不公正)在語義上高度重疊,常互換使用。
    • 強調法律缺陷:
      • Erroneous Judgment: 強調判決存在法律或事實上的錯誤,這種錯誤可能導緻不公正。
      • Miscarriage of Justice: 這是一個更廣泛的法律概念,指整個司法過程(包括但不限于判決)導緻了嚴重的不公正結果,如冤假錯案。一個"不公正的判決"往往是造成"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的關鍵環節。
    • 特定情形:
      • Biased Judgment / Prejudiced Verdict: 強調判決是基于偏見(如種族、性别、宗教偏見)而非事實和法律作出的。
      • Corrupt Judgment: 指因法官受賄或腐敗行為而作出的不公正判決。
  3.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素 一個判決被認定為"不公正",通常涉及以下一個或多個方面:

    • 程式不公 (Procedural Injustice): 審判過程違反了法定程式,剝奪了當事人獲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例如:未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和辯論的機會、拒絕采納關鍵證據、法官存在明顯偏袒、違反回避制度等。
    • 實體不公 (Substantive Injustice): 判決結果本身顯失公平或明顯錯誤。例如:錯誤解釋或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存在根本性錯誤(基于虛假證據或忽略關鍵證據)、判決結果(如賠償額、刑期)與案情嚴重不符、違背公序良俗等。
    • 濫用裁量權 (Abuse of Discretion): 法官在法律規定範圍内擁有自由裁量權(如量刑幅度),但如果裁量權的行使明顯不合理、恣意妄為或超越界限,也可能導緻判決不公。
  4. 後果與救濟

    • 法律效力: 不公正的判決通常可以被上級法院通過上訴 (Appeal) 或再審 (Retrial) 程式撤銷 (Reverse)、改判 (Modify) 或發回重審 (Remand)。
    • 社會影響: 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動搖公衆對法律體系的信任,并可能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如冤獄、巨額財産損失)。
    • 追責: 在極端情況下,如果判決不公是由于法官的故意違法行為(如受賄)或重大過失造成,相關法官可能面臨紀律處分甚至刑事責任。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不公正的判決”指司法機關在審判過程中,因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裁判結果違背事實、法律或公平原則的行為。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根據,判決是法院依法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若判決偏離法律标準(如證據不足、程式違法或法官徇私枉法),則構成不公正。例如《刑法》第399條規定,法官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作枉法裁判可能構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案件中則可能涉及“枉法裁判罪”。

二、社會危害性

  1. 破壞司法公信力:如培根所言“不公正判決污染了水源”,動搖公衆對法治的信任基礎,比具體犯罪(污染水流)危害更大。
  2. 雙重傷害機制:對當事人造成直接權益損害(如冤獄、財産損失),同時引發社會群體對正義的懷疑。
  3. 修複成本高昂:錯誤判決的糾正常需啟動再審等複雜程式,且心理創傷難以彌補。

三、典型表現形式

四、救濟途徑

當事人可通過上訴、申訴、檢察監督等法定程式尋求糾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均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式。

注:具體個案需結合證據鍊完整性、法律適用準确性等要素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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