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plevis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recognizance; recognize
【法】 binding over; cognovit; conociamento; enter into recognizances
recognizance; recognize
retake; retrieve; recapture; repossess; resume; withdraw
【經】 drawing out
"可具結取回的"是法律及海關領域術語,指被扣押物品在特定條件下可通過提交具結書(書面保證文件)申請暫時取回的權利。該表述包含兩個核心要件:
具結效力
要求當事人籤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具結書),承諾遵守相關條件并承擔違約後果。此程式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提供擔保後可申請解除扣留。
取回限制
取回物品需符合法定情形,例如海關調查期間允許企業暫時提離貨物用于生産,但物品仍處于海關監管狀态。世界海關組織《京都公約》将此類制度歸類為"有條件放行"措施,需配合後續核查程式。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retrievable upon written undertaking",常見于國際物流單證注釋。英國《海關法典》(Union Customs Code)第194條将類似程式表述為"release under guarantee",強調擔保文件的必要性。
“可具結取回”是一個法律相關術語,需拆分理解其構成部分:
指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司法機關作出保證或承諾,表示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例如在訴訟中,具結書常用于保證證詞真實性或承諾履行義務。
根據多個詞典解釋,取回指通過和平手段收回被他人非法扣押的財物或人員。其核心是合法性與非暴力性,常見于民事糾紛或司法執行程式。
綜合理解為:在滿足特定法律條件(如提交具結書承諾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取回被扣押的財物。例如:
(注:由于搜索結果中“具結”相關内容有限,以上解釋綜合了法律常識及詞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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