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tent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give; render; yield; administer to; afford; confer; deal; impart; vouchsafe
【醫】 administration; D. D.; Det.; detur
patent
【化】 patent
【經】 exclusive right; patent; patent right; proprietary rights
right of patent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可給予專利權的"對應英文表述為"patentable",指符合法定條件可被授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或設計。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技術屬性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發明或實用新型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指不屬于現有技術;創造性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進步;實用性強調能夠制造或使用并産生積極效果。
客體範圍界定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明确指出可專利對象包括産品發明、方法發明及外觀設計三類。其中科學發現、智力活動規則等被排除在外(《專利法》第二十五條),這與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對自然法則不可專利的規定形成國際共識。
法律程式要件
專利申請需經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雙重流程。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要求申請人提交符合規範的請求書、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等法定文件,其技術公開程度需達到本領域技術人員可實施的标準。
該術語的英譯"patentable"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被定義為"meeting the legal standards for obtaining a patent",強調法律規範與技術創新之間的適配關系。國際比較顯示,各國對可專利性标準的實施雖存在細節差異,但均遵循《TRIPS協定》第27條确立的基礎框架。
根據《專利法》規定,可授予專利權的對象需滿足特定條件和範圍,具體分為以下三部分:
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點:
以下情況即使符合條件也不授予專利權:
示例說明
例如,某新藥配方可申請發明專利,而通過基因編輯改良的水稻生産方法可申請專利,但水稻品種本身不可。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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