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olv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vote
【經】 voting
可表決的(kě biǎojué de)是一個漢語法律與行政術語,英文對應為“votable” 或“eligible for voting”,指某事項、提案或人選具備被正式投票的資格或條件。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指提交至立法機構、董事會或委員會待決議的草案(如法案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經程式審查後确認符合表決要求,即成為“可表決提案”。例如:該議案已通過初審,列入本次會議可表決事項清單。
在選舉場景中,表示候選人經資格審查後具備被投票的合法身份。例如:經公示無異議的參選人名單均為可表決人選。
企業股東會議中,需投票的合并、分立、融資等重大事項,在滿足法定程式後即屬“可表決事項”。
權威參考來源:
語用提示:該詞多用于正式公文與會議記錄,日常交流中常用“可投票”替代。在翻譯英文法律文件時,“votable” 需嚴格對應“可表決的”以體現程式正義。
“可表決的”是一個由“表決”衍生而來的形容詞,通常指某事項或議題具備被提交會議讨論并通過投票做出決定的資格或條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該詞表示某一提案、議題或事項符合法定程式或會議規則,能夠被正式提交到議事流程中進行投票表決的狀态。例如:“該修正案已通過初審,成為可表決的正式議案。”
構成分析
使用場景
常見于會議規程、法律文件或組織章程中,用于描述需要集體決策的事項。例如:
近義表達
根據的形容詞列舉,相關詞彙包括:
可議決的、可公決的、可定奪的,但“可表決的”更強調投票環節的正式性。
英文對應
高權威性顯示,英語中可用votable(可表決的)或subject to vote(需經表決的)表達類似含義,例如:“The motion is now votable after committee review.”
提示:實際使用中需結合具體機構的議事規則,判斷“可表決的”具體條件(如提案人數、審查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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