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cline an order
refuse; reject; repel; resist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經】 back; contract for future delivery; indent for
"拒受訂貨"是商業合同領域中的專業術語,指合同一方因法定或約定事由,拒絕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貨物訂購請求。該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範,涉及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定情形。在英美法系中,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jection of purchase orders",其法律依據可參考《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1條關于貨物拒收權的規定。
該術語在實務中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場景:
在跨國貿易中,該術語的英文翻譯存在細微差異:
(注:文内引注對應的網頁來源分别為:1.全國人大《合同法》官方釋義;2.康奈爾法學院《美國統一商法典》數據庫;3.國務院《産品質量法》實施細則;4.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官網;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指南;6.劍橋大學出版社《國際商業術語詞典》)
“拒受訂貨”指買方或賣方在交易過程中拒絕接受訂單或貨物的行為,具體含義需結合場景區分。以下是不同維度的解釋:
定義
指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訂單時,賣方主動拒絕買方的訂貨請求,或買方在接收貨物時拒絕籤收。常見于庫存不足、信用風險、利潤過低等情況。
常見原因
注意事項
需通過委婉表達維護合作關系,例如使用“Unfortunately, the goods cannot be supplied due to heavy commitments”(的示例),并說明具體原因以獲得諒解。
在軍事領域,“拒絕軍事訂貨”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刑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誤軍事訂貨,将承擔法律責任(、3)。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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