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ecline an order
refuse; reject; repel; resist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经】 back; contract for future delivery; indent for
"拒受订货"是商业合同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指合同一方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拒绝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货物订购请求。该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范,涉及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情形。在英美法系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rejection of purchase orders",其法律依据可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1条关于货物拒收权的规定。
该术语在实务中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场景:
在跨国贸易中,该术语的英文翻译存在细微差异:
(注:文内引注对应的网页来源分别为:1.全国人大《合同法》官方释义;2.康奈尔法学院《美国统一商法典》数据库;3.国务院《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4.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官网;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指南;6.剑桥大学出版社《国际商业术语词典》)
“拒受订货”指买方或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拒绝接受订单或货物的行为,具体含义需结合场景区分。以下是不同维度的解释:
定义
指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订单时,卖方主动拒绝买方的订货请求,或买方在接收货物时拒绝签收。常见于库存不足、信用风险、利润过低等情况。
常见原因
注意事项
需通过委婉表达维护合作关系,例如使用“Unfortunately, the goods cannot be supplied due to heavy commitments”(的示例),并说明具体原因以获得谅解。
在军事领域,“拒绝军事订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军事订货,将承担法律责任(、3)。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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