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inuous bail
continue; keep on; go on; carry over; hold on; pursue; renew; renewal; sequel
succeed; sustain
【醫】 Contin.; sequence
【經】 continuation; continue; extend; keep up
bail; bailment
【法】 bail; bail on security; bail out; bailment; get sb. to bail; mainprenor
mainprise; recognizance; release on bail; replevish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繼續保釋”(Continuing Bail)指被保釋人在首次保釋期屆滿後,經法院審查符合條件,延續其保釋狀态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中文定義
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因案件尚未辦結,經司法機關批準延續原有強制措施,保持非羁押狀态的法律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保釋需滿足“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等條件。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英文對應術語
Continuing Bail 或Renewal of Bail,強調保釋狀态的延續性而非重新申請。例如:
The court granted continuing bail to the defendant pending further investigation.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前提條件
審查程式
需由辦案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啟動,重新評估保釋必要性,并制作《延長取保候審決定書》。
來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一條。
術語 | 關鍵差異 |
---|---|
初次保釋 | 首次批準的非羁押措施,需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 |
繼續保釋 | 對原有保釋狀态的延續,通常無需重新繳納保證金。 |
重新保釋 | 保釋終止後因新情況再次申請,需重新履行程式。 |
法律文本
專業詞典
司法實踐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刑事審判參考》(第128輯)對“繼續保釋”的審查标準作出釋明。
中文:
因案件複雜需補充偵查,法院裁定對嫌疑人繼續保釋三個月。
英文: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case requiring further investigation, the court ordered a three-monthcontinuation of bail for the suspect.
(注:因法律條款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采用正式法律文件名稱及權威出版物。)
在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中,“繼續保釋”并非正式法律術語,其實際含義與刑事訴訟中的“繼續取保候審”相關,需結合不同訴訟階段和程式來理解。以下為綜合解釋:
所謂“保釋”,在中國法律中對應“取保候審”制度,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過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的方式,确保其配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一種非羁押性強制措施。
該表述通常指案件在不同司法機關流轉時(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後續機關決定延續取保候審措施的情形。例如:
“繼續保釋”實為司法程式銜接中對取保候審狀态的延續,其核心仍是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具體操作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建議當事人咨詢專業律師以應對個案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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