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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審判英文解釋翻譯、就地審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n-the-spot trial

分詞翻譯:

就地的英語翻譯:

on the spot
【化】 on-site

審判的英語翻譯: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專業解析

"就地審判"作為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在案件發生地或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場所開展審理活動的特殊司法程式。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on-site trial"或"field trial",具體釋義包含三個維度:

  1. 空間屬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on-site trial"特指為查明案情或便利訴訟參與人,将法庭臨時遷移至案發地或當事人所在地的審判形式。這種司法活動突破常規法庭的空間限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關于巡回審判的規定。

  2. 程式特征

    中國法院網司法解釋指出,該制度包含三項核心要素:①司法人員攜帶卷宗至案發地;②就地完成舉證質證流程;③當庭制作裁判文書。這種"三位一體"的運作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中得到程式确認。

  3. 功能定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報告顯示,此類審判兼具法治教育功能與司法便民價值。通過北京互聯網法院"移動微法庭"等創新實踐,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印證了《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中強調的司法服務下沉要求。

該制度的曆史淵源可追溯至陝甘甯邊區時期馬錫五審判方式,現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确立為正式司法程式,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網絡擴展解釋

“就地審判”是司法實踐中一種特殊的審判方式,其核心含義是法官主動走出法庭,到案件相關地點(如當事人所在地、案發地等)進行現場審理和判決。具體解釋如下:

  1. 定義與特點
    就地審判強調審判地點的靈活性,要求法官“攜卷下鄉,深入群衆”,在争議發生地或當事人所在地開展審理工作。這種方式便于調查取證、聽取群衆意見,同時具有普法教育意義。

  2. 曆史背景
    該審判方式最早于抗日戰争時期被确立為法定程式。1942年,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抗日民主政權在《民事訴訟條例草案》中明确規定了這一制度,體現了當時司法工作密切聯繫群衆的理念。

  3. 法律依據
    現代法律中,《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這為就地審判提供了現行法律支持,常見于偏遠地區或需要現場勘驗的案件。

  4. 實施意義

    • 便民性:減少當事人奔波,尤其利于交通不便地區的群衆。
    • 真實性:通過實地調查更準确還原案件事實。
    • 教育性:通過公開審理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注:“就地”一詞指“在原處或當地”(如解釋),因此“就地審判”本質上是通過改變審判場所來提升司法效能的一種實踐手段。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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