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lse verdict
“不當裁判”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語用含義的短語組合,其核心含義可從詞素和語用功能兩個層面解析。從漢英對照視角看,“不當”對應英文"improper"或"inappropriate",在《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中被定義為"not suitable, appropriate or acceptable in a particular situation";而“裁判”在《劍橋漢英詞典》中标注為"judge; referee",特指"在競賽或糾紛中做出裁決的專業人士"。
組合使用時,該短語存在雙重語義指向:在體育競技領域指代違反職業操守的裁決行為,如國際足聯《競賽規則》第5章明确界定的"improper officiating"(不當執裁);在日常生活語境中則隱喻對他人事務進行不恰當的幹預評判,這種用法可溯源至《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越權評判"的引申義項。值得注意的是,《韋氏法律詞典》特别指出,在法律英語中"improper adjudication"特指違反程式正義的司法裁決,這為理解該短語的嚴謹性提供了專業參照。
“不當裁判”這一表述需要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但通常可拆分為“不當”和“裁判”兩部分進行解釋:
“不當”的含義
指不合適、不恰當的行為或判斷,如“處理不當”“言辭不當”等。在“不當裁判”中,可能指裁判行為存在程式錯誤、主觀偏頗或違反規則。
“裁判”的定義
廣義上指對争議或比賽進行裁決的角色,常見于:
整體詞義分析
補充參考:英語中可譯為 "improper refereeing"(不當裁決)或 "unfair judgment"(不公正判決)。若涉及具體案例,建議進一步明确領域(如體育、司法)以細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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