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約"是漢語法律術語中描述合同關系終止的核心概念,指合同當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從漢英對照角度分析,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breach of contract"或"contract repudiation",具體包含三個法律要素:
違約行為(Breach of Conduct):合同方未按約定時間、方式履行義務,包含不作為違約(如逾期交付)和瑕疵履行(如交付不合格産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現《民法典》第577條),違約方需承擔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責任。
責任認定(Liability Determination):英美法系通過"anticipatory breach"(預期違約)制度,允許非違約方在對方明确表示不履約時提前主張權利。中國《民法典》第563條第四款對此有類似規定,當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時,相對方可解除合同。
救濟途徑(Legal Remedies):包括普通法系的損害賠償(damages)、強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和衡平法救濟(equitable remedies)。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民法典》第584條确立了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利益的賠償原則。
國際商事實踐中,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25條對根本違約(fundamental breach)的界定,要求違約行為導緻實質剝奪受損方合同預期利益,這一标準被廣泛采納于跨境貿易争議解決。
“毀約”是一個法律和日常用語中常見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是違背或撕毀已達成協議、合同或承諾的行為。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詞義構成
“毀”指破壞、廢棄,“約”指約定或協議,合起來即“破壞約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毀約包括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的情形。
與違約的區别
守約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内容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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