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n-the-spot trial
on the spot
【化】 on-site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就地审判"作为法律术语,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发生地或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场所开展审理活动的特殊司法程序。其对应的英文表述为"on-site trial"或"field trial",具体释义包含三个维度:
空间属性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释义,"on-site trial"特指为查明案情或便利诉讼参与人,将法庭临时迁移至案发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的审判形式。这种司法活动突破常规法庭的空间限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关于巡回审判的规定。
程序特征
中国法院网司法解释指出,该制度包含三项核心要素:①司法人员携带卷宗至案发地;②就地完成举证质证流程;③当庭制作裁判文书。这种"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得到程序确认。
功能定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报告显示,此类审判兼具法治教育功能与司法便民价值。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庭"等创新实践,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印证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强调的司法服务下沉要求。
该制度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陕甘宁边区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确立为正式司法程序,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地审判”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其核心含义是法官主动走出法庭,到案件相关地点(如当事人所在地、案发地等)进行现场审理和判决。具体解释如下:
定义与特点
就地审判强调审判地点的灵活性,要求法官“携卷下乡,深入群众”,在争议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开展审理工作。这种方式便于调查取证、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具有普法教育意义。
历史背景
该审判方式最早于抗日战争时期被确立为法定程序。194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在《民事诉讼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体现了当时司法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理念。
法律依据
现代法律中,《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为就地审判提供了现行法律支持,常见于偏远地区或需要现场勘验的案件。
实施意义
注:“就地”一词指“在原处或当地”(如解释),因此“就地审判”本质上是通过改变审判场所来提升司法效能的一种实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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