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unatic
spirit; soul; energy; essence; genius; gist; inspirit; vigor
【醫】 anima; mens; mind; phren; phren-; phreno-; psych-; psyche; psycho-
thymo-
【法】 forfeiter
"精神喪失者"是一個法律和醫學交叉領域的專業術語,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英文翻譯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或"person of unsound mind"。其核心含義是指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緻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從不同維度詳細解釋其含義:
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喪失
指個體因精神障礙無法理解自身行為的性質、後果及社會意義(辨認能力喪失),或雖能理解但無法自主決定是否實施該行為(控制能力喪失)。這通常是法院宣告其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核心依據,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
法律效力
精神喪失者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籤訂合同、處分財産)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為。其婚姻、遺囑等重大決定也受法律特殊規制。
疾病範疇
涵蓋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重度抑郁症、癡呆症、智力發育障礙等持續性或發作性精神疾病。需由具備資質的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出具專業鑒定報告(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
狀态持續性要求
法律意義上的"精神喪失"需滿足長期性或周期性喪失行為能力的特征,短暫性意識障礙(如醉酒、急性應激反應)通常不適用此定義。
監護制度
精神喪失者需通過法院指定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監護人職責包括代理民事活動、保障醫療救治及維護其人身財産權益(《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人權保護
國際公約如《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強調精神喪失者享有平等權利,反對非自願拘禁或強制治療,提倡"最小限制原則"的照護模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重點關注第21-24條、第28-31條關于民事行為能力與監護制度的規定。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www.npc.gov.cn
醫學标準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版》(ICD-11)中"精神、行為或神經發育障礙"章節(Code 6A00-6E8Z)。
來源:WHO官方網站 www.who.int
社會政策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12條"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
來源:聯合國條約庫 treaties.un.org
中文術語 | 英文翻譯 | 適用場景示例 |
---|---|---|
精神喪失者 |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 法律文書、醫學報告 |
心神喪失 | unsound mind | 英美法系刑事責任能力判定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person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 中國民法典特定表述 |
注:術語使用需嚴格區分法律宣告程式(需法院裁決)與醫學診斷結論,避免混淆臨床概念與法律效力。
“精神喪失者”是一個法律和醫學相關的術語,通常指因精神疾病或障礙導緻無法辨認或控制自身行為的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該詞源于中文法律語境,指因嚴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等)而完全喪失正常認知、判斷或行為能力的人。在英語中,可直譯為“lunatic”,但需注意這一表述已較陳舊,現代法律文件更傾向使用“person with mental disorder”或“mentally incapacitated individual”。
法律適用性
在法律層面,“精神喪失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能力認定。例如,部分國家規定此類人士在發病期間的違法行為可免除或減輕刑罰,但需經司法精神鑒定程式确認(不同地區的具體标準可能有差異)。
術語辨析
使用建議
現代醫學及社會倡導使用更尊重的表述,如“精神障礙者”或“心理健康障礙人士”,避免因術語選擇引發歧視。涉及具體法律或醫學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機構或精神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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