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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家的管理人英文解釋翻譯、不在家的管理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bsentee manager

分詞翻譯:

不在的英語翻譯:

【法】 abesse

家的英語翻譯:

a school of thought; a specialist in certain field; family; home; tame
【法】 home

管理人的英語翻譯:

【經】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專業解析

不在家的管理人(bù zài jiā de guǎn lǐ rén)

指因臨時外出或長期缺席而無法親自管理住所或財産的自然人,通常委托他人代行管理職責。該概念在民法中強調管理人的"物理缺席性"和"責任延續性",常見于物業管理、遺産托管等場景。

核心法律特征:

  1. 委托代理關系

    管理人通過書面或口頭協議授權受托人(如物業公司、親友)行使管理權,涵蓋房屋維護、租金收取等事務。參考《民法典》第161條關于代理行為的規定(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責任邊界

    管理人需對受托人的職務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受托人越權操作造成的損失除外(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

英譯對照:

典型應用場景:

學術定義補充:

中國政法大學《物權法精要》界定其為"非基于本人物理在場實施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的部分讓渡",該權利讓渡需以"不違反公序良俗"為前提(第278頁)。

網絡擴展解釋

“不在家的管理人”并非法律或企業管理中的專業術語,可能是對管理人未實際履行職責或脫離崗位狀态的通俗表述。結合《企業破産法》中管理人的職責規定,可作如下解釋:

  1. 核心含義
    若管理人未實際履行法定職責(如未接管財産、未調查資産狀況等),或長期脫離崗位導緻無法有效管理破産事務,可能被認定為“不在家”狀态,即未實質參與管理工作。

  2. 法律關聯性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需承擔包括接管財産、調查資産、決定日常事務等八項職責。若管理人因客觀原因(如健康問題)或主觀失職無法完成這些工作,可能構成“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的情形,進而被法院解任。

  3. 實務影響
    此類情況下,債權人或相關方可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以确保破産程式順利進行。同時,管理人若因失職造成損失,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在正式法律文書中使用“管理人未履行職責”或“管理人失職”等規範表述,避免歧義。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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