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t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在漢英法律術語框架下,"按單位的責任限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Limitation of Liability by Entity",指根據法人或組織性質對其民事責任範圍進行法定約束的法律原則。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通過明确責任邊界,平衡社會經濟活動與風險承擔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産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以認繳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進一步細化了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标準。
法人獨立責任
企業法人獨立于股東承擔民事責任,如《民法典》第五十七條确立的法人獨立責任制度。
特殊主體豁免
非營利法人依據《民法典》第八十七條,在核準登記的業務範圍内享有責任豁免權。
行業特别規定
《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中的責任限制作出專項規定,形成金融領域特殊適用規則。
英美法系中對應的"Corporate Veil" 理論(法人面紗原則),通過 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案例确立,與我國法人獨立責任制度形成法理呼應。
“按單位的責任限制”是法律領域中與運輸責任相關的術語,尤其在海上、鐵路等貨物運輸中常見。以下是綜合解釋:
該術語指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以每件或每個運輸單位為計算基準,而非事故整體責任。例如,若一批貨物中有100件,每件賠償限額為100元,則總賠償不超過100件×100元=10,000元。
不同公約或國内法的限額标準不同:
通過設定單位賠償上限,平衡了承運人風險與行業發展需求,避免因單次事故導緻企業破産,同時保障貨主基本權益。
提示:具體賠償标準需結合運輸合同條款及適用法律,實際糾紛中可能涉及兩種責任限制的疊加或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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