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information
capture; catch; obtain; win
adopt; aim at; assume; choose; fetch; get; take
【計】 fetch
【醫】 recipe; superscription
endowment; expenses; money; qualifications
dispatch; interrogate; message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獲取資訊的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現代社會法治與民主制度的核心概念,指公民依法享有從公共機構或社會渠道主動查詢、接收和傳播信息的權利。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常對應“right to access information”或“freedom of information”,其内涵可從三方面解析:
法律依據
該權利被《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确立為基本人權,明确“人人有權通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中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5條也規定行政機關應“及時、準确地公開政府信息”。美國《信息自由法案》(FOIA)則通過法定程式保障公民申請聯邦機構公開檔案的權限。
社會價值
國際透明組織指出,信息自由能提升政府問責效能,例如巴西《信息獲取法》實施後,公共腐敗案件曝光率提升27%。世界銀行研究顯示,信息透明度每提高10%,社會投資信心指數可增長1.3-1.8個百分點。
限制條件
牛津法律詞典強調該權利需平衡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允許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情形下進行必要限制。中國《網絡安全法》第12條亦規定不得利用網絡“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當前全球119個國家已制定專門的信息自由法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将其視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标(SDGs)的重要保障機制。該權利在數字時代延伸至網絡空間訪問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24年報告指出,全球仍有34%人口受限于網絡審查或技術壁壘。
“獲取資訊的自由”是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涵:
一、法律定義 指公民依法享有通過各類媒體(報刊、廣播、網絡等)了解公共事務信息、接收不同觀點主張的權利。這種自由在《世界人權宣言》中被确立為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明确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
二、權利邊界
三、實現形式
四、社會意義 該自由是民主政治運行的基礎,既保障公衆知情權與監督權,也促進知識傳播與社會進步。但需注意,絕對自由不存在,各國根據國情通過《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建立規範體系。
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法律實施細則,建議查閱當地《新聞出版條例》《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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