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ederal judge
commonwealth; federation; union
【法】 federal union; federation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聯邦法官指在聯邦制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中,由中央政府任命或選舉産生的司法官員,負責審理涉及聯邦法律、憲法解釋、跨州案件及重大國家事務的案件。其核心職能是獨立行使司法權,維護聯邦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來源:美國司法部《聯邦法院體系介紹》(United States Courts)
英文術語為Federal Judge,定義為:
A judicial officer appointed under Article III of the U.S. Constitution, serving in federal courts (e.g., District Courts, Courts of Appeals), with jurisdiction over cases involving federal statutes, constitutional issues, or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權威法律辭典)
審理涉及聯邦憲法争議的案件,如公民權利、政府分權問題(例:Marbury v. Madison 确立司法審查權)。
依據:美國憲法第三條。
裁決跨州商事糾紛、知識産權侵權、聯邦犯罪(如洗錢、間諜罪)及國際條約相關訴訟。
案例參考:United States v. Lopez(聯邦貿易條款適用邊界)。
可宣布國會立法或行政命令違憲,形成對立法、行政分支的制衡(例: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來源:美國最高法院曆史檔案。
管轄州内民事/刑事案件,適用州法律;聯邦法官管轄範圍涉及國家層面法律事務。
由聯邦法官任命,處理輕罪案件及輔助性司法程式,無終身任期。
權威引用:
- 美國聯邦法院官網《法官類型與職責》
- 《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國法律出版社)對"聯邦法官"的釋義
(注:引用來源基于真實法律數據庫及官方文件,鍊接需替換為當前有效URL;中文文獻來源保留出版物信息。)
以下是“聯邦法官”一詞的詳細解釋:
聯邦法官(Federal Judge)指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任命的司法官員,由美國總統提名并經參議院批準後任職。他們分布在聯邦法院系統内,包括最高法院、13個上訴法院(巡回法院)和94個地區法院。
聯邦法官實行終身制,除非主動辭職、退休或被彈劾,否則可終身任職。這一制度設計旨在保障司法獨立性,避免受政治或外部壓力影響。例如,1787年憲法明确規定聯邦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參與政治競選活動。
聯邦法官擁有司法審查權,可裁定總統行政令或國會立法是否違憲。其核心職責是維護憲法權威,确保司法中立,既不偏袒政府,也不傾向民衆。曆史上,聯邦法院通過“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确立了司法審查權,大幅提升了司法分支的地位。
美國建國初期,聯邦法院地位較低。直至19世紀初,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通過判例争取到司法審查權後,聯邦法官的權威才逐漸增強。如今,聯邦法官的任命常引發政治博弈,因其決策可能長期影響美國社會與法律體系。
聯邦法官區别于州法官,前者處理涉及聯邦法律、跨州争議或憲法問題的案件,後者則負責州内法律事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如聯邦法官暫停總統行政令的實例),可參考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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