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累犯(Recidivism)是刑法學中的專業術語,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行為。該概念具有以下核心要素:
1. 法定要件(Legal Element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5條,累犯構成需同時滿足三項條件:前罪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内;後罪系故意犯罪且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刑法全文)。
2. 量刑标準(Sentencing Principles)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增加基準刑的10%-40%,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者除外。
3. 英文定義(English Equivalents) Black's Law Dictionary将"recidivism"定義為重複犯罪的行為或傾向,特别指前科罪犯再次違反法律(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2nd ed.)。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強調犯罪行為的重複性特征,與中國刑法強調的刑罰時間關聯性存在法系差異。
4. 國際司法比較(Comparative Perspective) 聯合國《刑事司法系統應對累犯問題手冊》指出,各國對累犯的時間跨度認定存在差異,如法國規定10年期限,日本采用3年标準,體現不同法域的刑事政策側重(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2019年報告)。
累犯是刑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因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罪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兩類,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且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
構成要件:
定義:
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任一罪名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在任何時間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分子()。
構成要件:
累犯制度旨在嚴懲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通過區分一般與特别累犯,體現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的特别保護。其核心區别在于罪名範圍、時間限制及刑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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