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xatious litigant
tangle; twine
【機】 wrap
bring a case to court; dispute
litigant
【經】 litigant
漢語釋義
“纏訟”指當事人出于惡意或不當目的,故意拖延、反複提起或糾纏于訴訟程式的行為。此類當事人通常濫用訴訟權利,通過頻繁上訴、申請再審、提出程式異議等方式阻礙司法效率,消耗司法資源。《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無理取鬧地糾纏于訴訟中”的行為(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美法體系中,“纏訟的訴訟當事人”稱為"Vexatious Litigant" ,特指慣于發起無法律依據、瑣碎或騷擾性訴訟的個人或實體。其行為構成對司法程式的濫用(Abuse of Process),法院可依法限制其訴訟權利。例如:
"A vexatious litigant is one who persistently initiates frivolous lawsuits, often to harass opponents or obstruct judicial proceedings."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反複提出相同或類似訴訟請求,無視生效判決(如《民事訴訟法》第124條對重複起訴的禁止)。
以騷擾對方當事人、拖延時間或轉移資産為目的(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纏訟的訴訟當事人"需要從兩個層面解釋:
根據,纏訟指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結果不滿,認為存在程式或實體不公時,反複提出申訴的現象。其特點包括:
根據、、等權威來源,訴訟當事人需滿足三個核心條件:
特指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因對裁判結果不滿,反複通過法律程式主張訴求的群體。其特殊性體現在:
注意:對"纏訟"的描述權威性較低,建議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6章"審判監督程式"等正式法律條文進一步核實申訴條件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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