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xatious litigant
tangle; twine
【机】 wrap
bring a case to court; dispute
litigant
【经】 litigant
汉语释义
“缠讼”指当事人出于恶意或不当目的,故意拖延、反复提起或纠缠于诉讼程序的行为。此类当事人通常滥用诉讼权利,通过频繁上诉、申请再审、提出程序异议等方式阻碍司法效率,消耗司法资源。《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无理取闹地纠缠于诉讼中”的行为(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英文对应术语
在英美法体系中,“缠讼的诉讼当事人”称为"Vexatious Litigant" ,特指惯于发起无法律依据、琐碎或骚扰性诉讼的个人或实体。其行为构成对司法程序的滥用(Abuse of Process),法院可依法限制其诉讼权利。例如:
"A vexatious litigant is one who persistently initiates frivolous lawsuits, often to harass opponents or obstruct judicial proceedings."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
反复提出相同或类似诉讼请求,无视生效判决(如《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对重复起诉的禁止)。
以骚扰对方当事人、拖延时间或转移资产为目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缠讼的诉讼当事人"需要从两个层面解释:
根据,缠讼指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不满,认为存在程序或实体不公时,反复提出申诉的现象。其特点包括:
根据、、等权威来源,诉讼当事人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特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因对裁判结果不满,反复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诉求的群体。其特殊性体现在:
注意:对"缠讼"的描述权威性较低,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等正式法律条文进一步核实申诉条件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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