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constitutional ordinance
"違憲條例"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與憲法基本原則或條款相沖突的規範性文件,其英文對應表述為"un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或"unconstitutional statut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效力層級沖突
違憲條例通常産生于下位法與憲法規定相悖的情形,例如地方性法規限制憲法賦予的公民遷徙自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負責審查法規的合憲性,相關程式規定載于《立法法》第九十九條。
審查機制
我國采用立法機關審查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工作報告中強調"加強備案審查,維護憲法權威",通過具體案例确立審查标準。如2020年某地方出租車管理條例因限制從業人員戶籍被認定違憲。
法律後果
根據《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違憲條例将面臨修改或廢止。北京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在《憲法釋義學》中指出,違憲認定将導緻該條款自始無效。
該術語在比較法語境下對應美國司法審查中的"unconstitutional statute",如1803年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确立的違憲審查原則,但制度框架與我國存在本質差異。
“違憲條例”指違反憲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根據搜索結果和相關法律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廣義違憲
指一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公民的行為與憲法原則相抵觸。例如,地方性法規與憲法中公民基本權利條款沖突即屬此類。
狹義違憲
特指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決定等規範性文件,或公職人員在履職中的措施與憲法相抵觸。例如,某地條例若限制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則可能被判定為違憲。
主體特定性
違憲條例的制定主體通常是國家機關(如地方政府或立法機構),因其具備制定規範性文件的職權。
内容沖突性
條例内容直接或間接違反憲法條文或憲法精神,例如:
處理機制
需通過違憲審查程式判定,例如我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監督權,撤銷或修正違憲條例。
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曾規定“學校可自願禱告”,因違反憲法中政教分離原則,被最高法院判定違憲并廢止。
如需了解具體違憲審查程式或案例細節,可參考憲法學文獻或司法實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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