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tried
not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經】 hearing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未審理的”對應英文表述為“untried”或“pending”,指尚未進入正式司法審查程式的案件或法律訴求。該術語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程式狀态特征 指案件仍處于司法系統受理前的準備階段,包括證據收集期(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的偵查期限)和訴狀提交期(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8條)。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對此類案件的界定标準可參考《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3。
司法管轄權待定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untried”特指尚未被任何審判機關作出實體裁決的法律争議,包含刑事案件的公訴審查期和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異議階段(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
時效性要件 涉及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時,依據《民法典》第195條,起訴狀遞交即産生時效中斷效力,此時案件雖未實質審理,但已産生法定程式效力(來源:中國人大網立法釋義數據庫)。
該術語需與“未判決的”(unadjudicated)嚴格區分,後者特指已進入審理程式但未形成最終裁決的案件狀态。英國最高法院在R v JogeeUKSC 8判例中,明确将“untried matters”限定于預審聽證(preliminary hearing)之前的程式階段。
“未審理的”是法律領域常用術語,指案件已被法院受理但尚未進入正式審理階段的狀态。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法律解釋,“未審理的”指案件尚未經過法庭正式審查和處理。這類案件可能處于立案後的等待階段,還未安排開庭或進入實質性審理流程。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應用場景
常見于破産案件、民事糾紛等法律文書中,例如:“未審理的債權需在破産程式中申報”。英文對應術語為“untried”。
法律意義
該狀态意味着案件仍處于司法程式早期,當事人需等待法院進一步通知或準備應訴材料。在此期間,相關權利義務可能處于待定狀态。
提示:若涉及具體案件狀态查詢,建議通過法院官方渠道獲取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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