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ministrator's deed
accredit; appoint; commission; depute
【經】 authorize; delegation; procuration
【經】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writ
【法】 office-copy; writ
"委任管理人文書"是法律實務中具有特定效力的授權文件,其核心含義指委托人通過書面形式,将特定事務的管理權及決策權授予受托人的法定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1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規定,此類文書本質上構成委托代理關系的成立要件。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對應英文表述為"Letter of Appointment as Administrator"或"Mandate Document for Trustee",該術語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英文版中可見類似應用場景。
該文書包含三大核心要素:①授權範圍條款,明确受托人可行使的管理權限邊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②職責約定條款,規定受托人的勤勉義務與忠實義務,對應英美法系中的"fiduciary duty"概念;③時效條款,依據《民法典》第188條設定代理期限。商務部涉外法律服務中心的案例庫顯示,跨國企業管理權移交時此類文書須經公證認證。
在實務應用中,該文書常見于企業托管、遺産管理、特殊資産處置等領域。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的标準文本顯示,規範的委任管理文書應包含委托人身份核驗、權限清單、責任免除條件等14項必備條款。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強調,涉及不動産管理的委任文書須附加不動産權屬證明複印件方具完全法律效力。
“委任管理人文書”是用于正式任命某人擔任管理職務的官方文件,常見于法律、行政或企業場景。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具體模闆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企業章程(如)或官方文件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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