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vention to treaty; violate contract
違反合約(wéi fǎn hé yuē),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合同當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即Breach of Contract。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定義與構成要件
違反合約需滿足三個條件:存在有效合同(Valid Contract)、一方未履行義務(Failure to Perform)、違約行為無合法理由(Without Legal Excuse)。例如,未按期交貨或未支付款項均屬典型違約行為 。英文術語強調對合同條款(Contractual Terms)的實質性違反(Material Breach)或預期違反(Anticipatory Breach) 。
法律後果
違約方需承擔違約責任(Liability for Breach),包括:
中英術語對照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
根本違約 | Fundamental Breach |
部分違約 | Partial Breach |
違約金 | Liquidated Damages |
不可抗力免責 | Force Majeure Defense |
權威參考來源:
“違反合約”(即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内容、方式或期限履行義務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及相關法律後果:
違反合約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包括完全未履行、履行不符合約定(如質量不達标、延遲交付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方需承擔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責任。
預期違約
合同履行期未到,但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如提前聲明拒絕履行)。
實際違約
繼續履行
法院可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例如要求交付貨物)。
損害賠償
需賠償守約方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如利潤損失),但不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範圍。
違約金
若合同約定違約金條款,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且不免除其他責任。
補救措施
包括修理、更換、重作等(如修複有缺陷的産品)。
違反合約屬于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而違法行為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欺詐、侵權)。前者需承擔民事責任,後者可能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
如需進一步法律條文參考,可查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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