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室(shěnpàn shì)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courtroom,指專門用于進行司法審判活動的特定場所。其含義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審判室是司法機關(法院)内設立的正式庭審場所,法官在此主持案件審理,控辯雙方陳述證據、質證辯論,最終形成裁判結果。其英文對應詞courtroom 強調物理空間的法律職能屬性,例如:
The defendant was escorted into the courtroom for the trial.(被告被帶入審判室接受審訊)
來源:牛津詞典(紙質版)對 "courtroom" 的司法場景定義。
司法權威載體
審判室體現國家審判權的行使,設有法官席(bench)、原告/被告席(parties' tables)、證人席(witness stand)及旁聽區(public gallery),布局象征司法程式的莊嚴性。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二條對法庭布局的規範說明。
程式運行空間
所有庭審環節(舉證、辯論、宣判)均在此完成,需嚴格遵循訴訟法規定的流程,如《刑事訴訟法》第185條關于公開審理的要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庭審程式條款。
在跨文化語境中,courtroom 常隱喻公正裁決的象征場景。例如英語諺語:
"The courtroom is the crucible of truth." (審判室是檢驗真理的熔爐)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法庭社會功能的闡釋。
注:因司法術語的權威解釋多源自正式法律文本及專業辭書,此處優先引用中國法律條文及經典法律詞典,确保定義準确性。部分來源無公開電子版鍊接,參考内容可通過官方出版物驗證。
“審判室”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有名詞,指法院内用于案件審理的特定場所。根據搜索結果和相關法律場景,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釋:
指法院内部專門用于開庭審理案件的空間,也稱“法庭”(courtroom)。該場所需符合法定布局要求,設有法官席、書記員席、原告/被告席、證人席及旁聽席等特定區域,是進行舉證、辯論、宣判等訴訟活動的法定場地。
在法律語境中,“審判室”與“法庭”常互換使用,但細微差别在于:
建議需要了解具體法院審判室分布或庭審流程的讀者,可參考提供的西班牙語司法場景案例,或中的法庭設施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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